相关文件详见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该政策的内容如下:
附件:
《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乡建设领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评价及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做好对各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开发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各区、市开发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评价、使用等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落实好责任部门并明确专人管理,确保信用评价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和及时。
第二章 信用信息及评价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客观信用能力、经营信用情况、社会信用情况。
(一)客观信用能力:包括企业开发实力、开发业绩、管理能力等;
(二)经营信用情况:包括企业依法开发情况、司法诉讼记录、行业管理记录、合同信用状况及受到国家、省、市城乡建设领域内的各类奖惩等;
(三)社会信用情况:包括企业公共信用记录、客户与消费者评价状况、舆论监督评价状况、社会荣誉及公益捐赠、社会贡献等。
第六条 对企业信用信息认定,主要依据:
(一)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表彰、通报等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信息;
(三)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 对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主要包括:
(一)日常行政管理信息;
(二)向相关单位部门、行业协会征集的信用信息;
(三)已公开的行政管理记录及奖惩等信息。
第八条 依据国家标准《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22116-2008),企业信用评价包括A、B、C、D四级:
A级:企业综合得分120分(含)以上,表明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很好;
B级:企业综合得分满100分,不足120分,表明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良好;
C级:企业综合得分满60分(含),不足100分,表明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一般;
D级:企业综合得分不足60分,表明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很大。
- 企业信用评价基本分为80分,根据企业信用行为进行分数递减。各类指标分值、权重依据《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进行。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评定为失信企业:
(一)因企业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企业不积极配合化解、处理的;
(二)开发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拒不履行应尽义务,扰乱市场秩序,或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以集团公司为参评单位时,其子公司的信用信息,按占股比例并入集团评分,可不再对子公司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主要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归集。按照信息类别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各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归集本区域企业信用记录,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评价。依据《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生成评价结果。
(三)公示。评价结果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
- 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评价结果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采取“动态归集、即时评分、年度评价”的方式进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每年形成年度信用评价报告,并对资质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等级工作进行动态监管。
(一)实时跟踪了解企业信用状况并提供年度动态监管结果。动态监管中,若企业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经核查后视情节轻重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二)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有突出业绩的,可申请复评,根据复评结果再次确认企业信用等级。复评程序按第十二条实施。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第三章 评价结果及使用
第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定期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信用情况证明和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和资质管理的参考或依据。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书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以及资质审批、招投标等活动的参考。
第十七条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
对A级信用的企业:支持鼓励做大做强,公开表彰、重点扶持,在评优、评强和奖项评比时优先推荐,享受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D级信用的企业:向社会披露有关信用信息,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和监管频次,建立部门联动响应和约束惩戒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根据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实际,对《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用评价实施程序和指标标准,保证信用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完整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在信用评价过程中获悉的参评企业信息。如违反上述规定或对信用评价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取消其评价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7日。
附件:1.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2.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承诺书
附件1:
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 | 分值 | ||
1.企业客观信用能力 | 1.1基本信息 | 1.1.1经营年限 | 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下0分,3-5年(含3年)1分,5年及以上得2分。 | 2 |
1.1.2资质等级 | 开发企业一级资质6分,二级4分,三级2分,三级以下不得分。 | 6 | ||
1.2开发业绩 | 1.2.1完成投资 | 企业评价期内累计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加1分,1亿元以上的每增1亿元可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 5 | |
1.2.2新开工面积 | 企业评价期内累计新开工面积,每开工10万平米加1分,最高得5分。 | 5 | ||
1.2.3土地购置面积 | 企业评价期内累计购置土地面积,每5万平米加1分,最高得5分。 | 5 | ||
1.3人员素质 | 1.3.1管理层素质 | 企业工程、前期、统计、信息等负责人,人员稳定,得3分;人员稳定性一般,出现变动及时向管理部门备案,得1分;人员稳定性差,出现变更未及时备案减10分。 | 3 | |
1.3.2项目管理人员素质 | 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专业管理人员数量符合要求的,得2分;不符合要求的减5分。 | 2 | ||
1.4信用管理 | 信用建设与管理 |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专人负责信用管理的,得5分;有人员兼职负责信用管理的,得1分;无信用管理制度及流程控制的,减5分。 | 5 | |
2.企业经营信用情况 | 2.1企业建设阶段信用 | 2.1.1手续办理信用 |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资质、土地、规划、施工、销售、验收、交付等相关手续规范办理并申领、验核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手册的,每次得5分;出现未按规定申领及验核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手册的,每次减5分。 | 5 |
2.1.2合同信用 | 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未发生合同违约的,得5分;出现违约按照要求改正的,不得分;未按照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建设的,每次减10分;因合同违约造成重大纠纷,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的,每次减5分,最高减10分。 | 5 | ||
2.1.3规费缴纳 | 按时缴纳各项规费的,得5分。超过限缴期限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次减5分,最高减10分;经催缴拒不缴纳的,减50分。 | 5 | ||
2.1.4进度管理 | 按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及合同进度要求施工,按期交付使用的,加5分;未按规定制定建设方案的,每次减5分;未将开发建设方案实施、调整等主要事项如实记载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手册的,每次减2分,记载不及时、不全面的,每次减2分,此项最高减10分。 | 5 | ||
2.2企业交付阶段信用 | 2.2.1竣工验收 | 工程合格率100%的,未发生质量事故、验收公示材料齐全的,加5分;未按照要求将开发项目各项验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每次减5分,最高减20分;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减50分。 | 5 | |
2.2.2交付管理 | 在交付过程中未出现下列情况的,加5分,发生一项减5分: ①未按照规定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的; ②拒不办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的; ③企业延迟交房,且不按合同支付补偿的; ④企业延迟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且不按合同支付补偿的。 | 5 | ||
3.企业社会信用情况 | 3.1企业公共信用信息 | 3.1.1企业社会贡献 | 被市级以上税务部门评为A级以上纳税信用级别的,加5分 | 5 |
3.1.2企业公共信用记录 | 企业在评价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给予减分,最高减40分: ①企业在城乡建设系统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每项减5分; ②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相关单位部门查实并反馈的,每项减5分; ③被各级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 ④被各级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约谈的,每次减2分。 | -40 | ||
3.1.3统计报表 | 企业在评价期内发生下列行为,每次减5分:①未按时限要求报送统计报表;②统计报表内容不齐全;③统计报表数据不真实。 | -5 | ||
3.2企业自律表现 | 3.2.1企业行业表现 | 遵守行规行约、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无不良记录得5分;出现违反行规行约行为,且情节严重,减5分。 | 5 | |
3.2.2企业日常自律 | 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城乡建设系统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等,每次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 5 | ||
3.2.3企业自身建设 | 品牌知名度较高,经营发展理念先进,生产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积极组织员工参与继续教育,提高人员素质的,每次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 5 | ||
3.3建设品质 | 3.3.1绿色建筑 | 开发项目获得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加8分,二星级标识加6分,一星级标识加3分。 | 8 | |
3.3.2装配式建筑 | 装配式建筑占开发项目总面积比例达到100%的加5分,达到75%的加3分,达到50%的加2分。 | 5 | ||
3.3.3全装修 | 住宅全装修面积占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0%加5分,比例达到75%的加3分,比例达到50%的加2分。 | 5 | ||
3.3.4产业化示范 | 列入国家、省、市建筑节能与产业化示范工程的,每次加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5 | ||
3.4社会荣誉 | 3.4.1社会公益 | 由企业提供参加公益事项证明(如捐款救助证明,获得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证书等),根据实际情况得分,折合人民币每10万元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 10 | |
3.4.2社会荣誉 | 企业获得国家级或全国相关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每项得10分,获得省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每项得8分,获得市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每项得5分;获得区(市)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每项得2分。企业同时获得同类奖励的只取最高分,不重复累计。 | 10 | ||
项目获得广厦奖、康居示范工程、AAA性能认定等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每项得10分;获得市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项得5分;获得区(市)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项得2分;获得2A级性能认定2分。同一项目获得的同类不同级别的荣誉只计最高分,不累计。 | 10 |
附件2:
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承诺书
本公司及本人,就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在签署《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承诺书》之前,已对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管理人员、信用现状、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并认可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二、本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三、本公司将严格按照《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委派专门人员负责信用评价相关工作,并承诺填报的信息、数据等资料真实、准确、及时,如有错漏,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公司信用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将在30日内报企业注册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公司认可通过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信息,并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将我司部分信息向社会公开。
五、违法失信经营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违背信用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